(1)各种起重机应装设,标明机械性能的指示牌,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,载荷控制器,联锁开关等装置,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,使用前应检查试吊。 (2)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,尾部卡牢,工作中较少保留三圈以上。 (3)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机的性能。 (4)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,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。 (5)起吊时,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。 (6)起吊物件应拉溜绳,速度要均匀,平稳,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,起吊物件,应高出障碍物0。5米以上,下落应低速轻放,防止倾倒。 (7)物体起吊时,禁止在物件上站人。 (8)建立建全起重机的维修保养,定期检查,安全操作制度,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。 (9)桥式起重机应设专职司机驾驶,有专人负责挂钩和指挥(需有操作证)。严禁无证驾驶及指挥。 (10)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。禁止吊物从人头上方越过。 (11)起重机的明显部位标明较大起重量,禁止**负荷使用。 (12)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,应切断主电源,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;必须带电修理时,应带绝缘手套、穿绝缘鞋,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,并有人监护。 (13)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,应将起重机锚定住。风力大于6级时,一般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,风力大于7级,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